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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将“体育教师”单一模式改为“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新模式,推动解决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和体育后备人才基础弱化等问题,拓宽优秀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发展通道。
《实施办法》包含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职称体系、任职条件、岗位聘用和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新增1个以上专职教练员岗位用于聘用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为退役运动员进校任教练员提供编制保障。
《实施办法》提出,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同时也规定了退役运动员任教练员的条件——退役三年内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经学校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专项教练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任职学校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体育教练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专科以上;任职高等院校的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任职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称号。
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和突出运动成绩(指获得全省运动会第一名、全国运动会或亚洲运动会比赛前六名)的退役运动员,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文件执行。
其中,招聘曾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和全运会冠军等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学校,在满编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周转编制”。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体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教练员培训工作,可推荐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实习教练员(实习期不超过1年);教育部门在学校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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